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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補洞 財政部:依判例為法源…修法前先按比例分配
非婚生子女遺產稅竟比遺產多,憲法法庭今針對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15條中「贈與給配偶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徵稅」判部分違憲,2年內修法。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於2年內檢討修法。以憲法法庭判決可為法源,先依比例分配遺產稅。
一名陳姓男子2016年6月將名下某鋼鐵公司淨值3億868萬元的股票送給周姓妻子,同年7月18日申報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但隔年12月3日陳男卻往生,周姓遺孀和3名子女都拋棄繼承,6歲私生女為唯一繼承人。
北區國稅局以股票為陳死亡前2年贈與妻子的財產,依遺贈稅法規定,將陳死亡時3億868萬元的股票淨值計入遺產總額,核定陳男遺產總額共有3億4612萬元,遺產淨額3億2435萬元,女童雖繼承遺產1567萬元,但要繳5735萬元遺產稅。
女童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該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部分違憲,2年內修法。
財政部官員表示,元配若因贈與而來的遺產,依據憲法法庭判決可為法源,未修法前可先依比例分配遺產稅。財政部會再依憲法法庭判決修法,依此例先解決配偶問題;其他繼承人部分另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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