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52公里罰1萬2...怪「路樹茂密」擋警測速取締牌 法官撤罰了
賴姓駕駛去年開車行經苗栗縣三義鄉台13線南向53.7公里處,被警方測得超速52公里,要罰1萬2000元,他辯稱測速取締地點隱密,前方的「警52」標誌牌遭路樹遮蔽不明顯,並以Google街景照及事後到場拍攝的照片為證,要求撤銷。法官審理認為,警方無法證明取締當天設置了明顯的標誌,判決原處分撤銷。此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苗栗警分局去年11月15日下午3點多在苗栗三義鄉取締超速,利用雷射測速儀拍到賴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以時速102公里行經台13線南向53.7公里處,由於該路段限速50公里,賴男超速52公里,開單告發,新竹區監理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裁處1萬2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賴姓駕駛收到罰單後不服,以警方取締所在地過於隱密,路旁樹枝又生長茂密,認為依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應於測速照相地點前方100至300公尺「明顯標示」處提醒用路人,他沒看到提醒駕駛人注意測速取締的警52標誌,並提出Google Maps的街景照及於12月8日返回原地拍攝的照片為證,顯示有突出路樹,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苗警反駁,指當天牌面設置明顯並無遮蔽,因違規當日的儀器儲存問題,檔案遭覆蓋,因此才於今年1月3日到現場補拍照片,當天情形與去年11月15日的現場環境相同,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的原則,應該推定警方依法執行職務。
不過,法官審理認為,賴姓駕駛所提供的照片顯有樹枝遮蔽警52標誌的情形,經函詢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苗栗工務段,該取締路段去年間並無清理或移除路旁樹木的養護紀錄,警方事後拍攝的照片,並非違規行為當日,與賴姓駕駛提出的照片內容也不符,無法證明取締當天警52標誌的真實狀況。賴姓駕駛超速固然可議,但因未考慮到樹枝遮蔽標誌致不明顯的瑕疵,處分程序不正義,因此有理由,准許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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