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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向汪小菲借款買名表…沒還錢挨告 台北地院判決出爐
汪小菲不滿傅姓友人借款人民幣25萬元購買名表,又簽立協議書借款新台幣250萬元,並約定借款未還可以請求催繳所衍生的律師費用,汪小菲提民事訴訟要求傅賠償新台幣270萬元、人民幣25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扣除傅事後還款人民幣12萬5000元,判決傅應給付汪小菲新台幣270萬元、人民幣12萬5000元,可上訴。
汪小菲主張,他和傅因雙方子女為同學而認識,傅去年6月向他借款人民幣25萬元購買名表,他同意後便將款項匯入傅的帳戶,傅也答應盡快還款;傅同年7月14日簽立借款協議書,向他借款新台幣250萬元,借款期限至9月4日止,並約定若未依約還款,他可以請求催繳借款債務所衍生的律師費用。
汪小菲認為,傅於借款期限到期後,並未還款及利息,他提告之後,法院行言詞辯論期間,傅才於今年9月3日匯款人民幣12萬5000元,其餘款項仍未給付。
傅指出,他不爭執有向汪小菲借款,但汪小菲的合尊酒店公司仍欠他的白金建業公司50萬、27萬5000元工程款,希望可扣除工程款後,他再分期償還剩餘款項。
台北地院指出,傅不爭執有欠款,而傅雖指汪小菲有積欠工程款,但縱使工程款存在也是屬於兩間公司間的債務,並非傅、汪之間的債務,因此無法抵銷,判決傅應給付給汪小菲人民幣12萬5000元、新台幣2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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