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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陸66旅官兵將他人攝影作品貼粉專挨告 幸和解收場
在海軍陸戰隊66旅服役余姓官兵,平日嗜好登山,並將山景美照張貼在臉書粉絲專頁招攬爬山同好,卻因未經授權在粉專張貼他人「七彩湖空拍」作品,被控違反著作權法,桃園地院審理期間,雙方和解撤告,法官諭知本案公訴不受理。
起訴內容指出,被告余姓軍人在社群軟體Facebook經營「陳陞旅拍」粉絲專頁,2023年3月29日在桃園龜山區住處,將網路Google搜尋下載「七彩湖空拍」照片的電子檔,張貼在粉專上,作為招攬爬山同好的用途,公開傳輸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
由於所張貼的「七彩湖空拍」照片屬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攝影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後遭拍攝此照片的賴姓著作財產權人於同年4月11日上網瀏覽時,在余某的粉專看見自己的作品,認為余涉犯著作權法91條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及同法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判決指出,檢方起訴法條依著作權法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賴姓告訴人與余姓被告在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時,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法院不經過言詞辯論程序,直接作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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