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萬丹農會前理事長用人頭詐公糧 更一審判決出爐
屏東萬丹鄉農會前理事長李麗卿與鄉代鍾量在,被控利用人頭農民申報公糧,再以較低成本購入的稻穀充當公糧繳納,賺取價差,一審兩人合併被判4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判7月,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今宣判,就偽造文書部分改判1年2月,其餘未變,判決定讞後由檢方聲請合併執行。
2013年間,時任萬丹鄉農會理事長的李麗卿,發現公糧收購價格均高於市價,因此與鍾量在等人合謀,利用人頭農民申報公糧取得「核定通知單」,製造虛偽的公糧繳交額度,再以低成本購入稻穀,由人頭農民繳交後賺取價差,若稻穀市場有變動,則將農會保管的公糧售出套現。
由於收購稻穀需要鉅額資金,李麗卿還與時任縣議員的郭再添借款400萬元,聯合李姓、郭姓、沈姓糧商及農會職員等人共同詐取公糧價款,粗估不法獲利高達上百萬。
屏東地院審理時,李麗卿否認詐領公糧價款,稱公糧採購業務不是農會理事長職權,不清楚過程;鍾量在則坦承有向農民收購稻穀,並送往農會倉庫,所得款項有匯入李麗卿人頭帳戶,但他們是擔心農民沒繳公糧會被取消資格,才幫農民忙。
屏東地院綜合事證,不採信李麗卿等人說法,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合併判李麗卿、鍾量有期徒刑4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7個月。借款給李麗卿的郭再添,一、二審均認定罪證不足,判無罪。
李、鍾兩人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兩人扣除購入稻穀成本後,實際得利低於檢方認定的詐欺款項,2人犯下的6項罪名從輕改判3月至1年6月不等徒刑,其中偽造文書罪刑部分被最高法院發回,其餘判刑確定。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針對偽造文書部分宣判,合議庭考量兩人農糧署事實上確有取得稻穀,損害應已獲相當填補,兩人實際可享受之利益,尚低於其所詐起款項,因此案已審理8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酌減其刑,均判1年2月,實際執行刑期由檢方聲請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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