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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街友內褲「沾了大便」躲過性侵 他遭判1年刑還要監護3年
16年前曾在台北車站地下停車場性侵女子的劉姓男子,去年1月在228和平紀念公園強推拄著拐杖助行器的女街友進入2號公廁猥褻,女街友反抗但仍被摀住口鼻,直到劉發現她內褲上沾有糞便才停手。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劉1年徒刑,刑後監護3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劉上訴。
劉因中度智能障礙,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減低,而他在2008年5月8日,於台北車站東地下停車場也從性侵女子遭判刑。
女街友指控,2023年1月11日凌晨1點多,她如廁完正準備離去,素不相識的劉竟將她推回女廁,她大喊「不要」並辱罵對方,但劉仍一手摀住她口、鼻,以另一手拉下她的外褲,並伸入內褲內強行撫摸。後來因劉發覺她的內褲上沾有大便,才離開女廁,並在洗手台清洗,隨後離去。
劉不滿一審遭判刑,提上訴,並聲稱「我真的沒有做,請判我無罪」。律師辯稱本案無積極證據可補強,就算劉真的有做,經鑑定也確認他智能不足、控制能力低於常人,智識程度大約是14歲以下的兒童,應可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
高院整理不爭執事項,包過劉屬中度智能障礙、案發當天在女廁遇見被害人、監視器佐證公廁外的影像等。
案發後,社工和警察陪女街友到台大醫院驗傷、採檢,採檢檢體送刑事局鑑定,發現她的下體及腹部內側微物、內褲內側微物均檢出同一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且與劉相符,高院認定劉確曾碰觸被害人的長褲、腹部內側及內褲。
另外從監視器畫面可見,劉當時露出生殖器,並碰觸到被害人沾有糞便的內褲,因而停手而到洗手台清洗。
高院指出,羅姓女社工說被害人有創傷後的負面情緒反應,被害人也無故意設局羅織構陷被告的必要,劉否認犯行之說不可採。高院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不當,量刑和諭知的監護處分期間也妥適,劉上訴無理,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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