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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募集郭台銘連署書1張100元 嘉義2男各判刑6月、併罰50萬
羅姓、林姓男子去年為協助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郭台銘、賴佩霞通過連署門檻,涉嫌以每張連署書100元找民眾連署,行求期約賄賂,嘉義地方法院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之行求賄賂罪,判2人各6月、褫奪公權1年,併科罰金5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羅男為協助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郭台銘、賴佩霞通過連署門檻,於去年10月17日中午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男至嘉義市東區南門市場附近公園旁停車場見面,告以連署可得100元,向林男行求期約賄賂,並邀約林男向他人蒐集連署書,林男回應願意連署且應允幫忙邀集,並收下空白連署書。
同日下午4時許,林男前往邱男住處,向邱男夫妻以每張連署書100元的代價行求賄賂,邱男允諾連署且幫忙募集連署書,邱妻拒絕,邱男收下9張空白連署書,並陸續找了4、5名友人允諾連署,但尚未交付連署書,警方在邱男住處查獲扣得9張空白連署書。
今年5月間邱男被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行求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0萬元,褫奪公權1年。
檢警持續追查到案,羅、林2人坦承不諱,嘉義地檢署偵查起訴。
法官審酌,賄選行為破壞選舉公正性,敗壞選舉純正風氣,被告2人無視法規禁令,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之公正、公平與純潔,判處2 人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行求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0萬元,得易服勞役,以3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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