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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詐領助理費判刑確定 內政部依法解職
無黨籍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詐領助理費512萬元涉犯貪汙罪,台中高等法院7月更一審宣判,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吳瑞芳未再上訴全案定讞,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將吳解職。南投縣議會表示,吳違反選罷法遭判刑確定,且選區議員缺額未達2分之1,無須補選或遞補。
吳瑞芳2010年起擔任南投縣議員至2020年間,沒有實際聘用或足額聘用林女、羅男、劉男等3人擔任助理,卻收取3人身分證件及郵局存摺,向縣議會領取全額公費助理薪資。扣除給劉姓助理部分薪資外,其餘供自己花用,總計詐取助理薪資512萬735元。
南投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吳瑞芳犯貪汙治罪條例,因吳瑞芳認罪且繳回犯罪所得,並考量她擔任議員期間,為地方公共建設項目提案多件貢獻極多,減刑判處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
二審刑度略減,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年初發回更審,經調閱錄音勘驗後,確認吳在偵查中已承認有「領出」助理費,符合自白減刑規定,加上一審時已繳回犯罪所得及問政對地方有所貢獻,符合刑法「情堪憫恕」規定,改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公益捐150萬元,可在上訴。
吳瑞芳在案件審理期間嚴重中風,需要24小時專人照顧,未再上訴全案定讞。內政部9月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吳瑞芳職務,南投縣議會及縣政府已收到內政部公文,縣議會表示,吳瑞芳非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遭判刑確定不用遞補,且她所屬所屬第四選區(竹山、鹿谷)共有4名議員,吳瑞芳解職後議員缺額也未達2分之1以上,無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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