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萬鋼材賤賣16萬…高公局老約聘工涉貪 二審今判4年
台中市曾姓男子擔任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分局約聘養護工多年,熟悉庫房管理,2019年至2020年間,將總價96萬元的材料,以16萬元低價賤賣給廠商,所得用以購買佛像、日常花費,一審依貪汙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上訴二審,今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檢、廉調查,曾男(55歲)2001年在高公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當約聘道路養護工,他長期管理庫房業務,清楚廠商進料、領料流程間漏洞,趁著廠商進料時刻意將護欄板、H型鋼柱及鋼墊塊放在暫置區,待廠商因維修需領料時故意不登記。
廠商進料依規定採購的鋼材應編號入高公局倉庫,需維修時再申請領料,且換下的廢纜線、螺栓也應繳回高公局做有價變賣。
檢、廉查出,曾2019年間告知廠商有批鋼材要變賣,將總價值66萬450元的363片護欄板、鋼柱,以12萬元賤賣給廠商後,將該筆錢當生活花費、買佛像之用。2020年他又以同樣手法變賣總價值30多萬元的鋼材、廢料,再賤賣4萬元,因倉庫保全察覺異狀通報才曝光。
檢方訊時,曾坦承因長期管理庫房,利用職務之便分3次將高公局所有鋼材、廢料變賣,侵佔高公局價值96萬7940元財物。
一審審酌,曾已繳回犯罪所得,依法減刑,且職位不高、薪資不優渥,犯後繳回不法所得,未造成大甲段維護工程問題,惡性非重大,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後,依3個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各判3年2月、2年10月,3年,3罪應執行4年,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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