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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公車擦撞機車騎士12天後不治 司機賠償145萬獲緩刑

興南客運吳姓司機前年5月29日駕駛大客車經大內區178線道路,適同向行駛公車右前方的葉姓男子騎車左偏往吳車道,吳超速超車時不慎擦撞,致葉人車倒地,經送醫救治仍於同年6月9日不治,一審認吳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6月,檢方不服上訴,民事以145萬調解成立,二審給予緩刑3年。

事故發生後,葉人車倒地,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頭部撕裂傷、鼻子撕裂傷等傷勢,經送醫救治後,12天後仍因頭部外傷併腫瘤破裂出血,引起中樞神經損傷死亡。

一審時,吳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他辯稱,是葉男騎乘機車左偏撞擊其所駕駛公車的右後方,他無過失。

一審判決指出,勘驗監視器畫面顯示,車禍當時車流量不大,只見公車及機車兩車,吳前方視線所及範圍無任何阻礙,並無不能注意情形,而葉行向前方路面有所破碎並堆積有砂石,吳既屬後方車輛,應與前方車輛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且葉機車一旦因道路破損左偏行駛,兩車將毫無間隔。吳反貿然加速往葉機車左側超越,且未注意兩車並行安全間隔,致擦撞左偏行駛葉,因而人車倒地,認吳自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

同時,經送請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結果,均認吳駕駛營業大客車,超越未保持安全間隔距離,同為肇事因素。

此外,吳當時車速高於速限50公里,也經鑑定機關計算後確認吳確有超速駕駛,除超車未保持安全間隔外,尚有超速行駛過失。一審認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6月,檢方不服上訴。

檢方認為,葉因車禍死亡,致妻子頓失配偶,家庭破碎,所受傷痛及損害甚鉅。吳於偵查及原審均矢口否認犯行,迄今仍未與葉妻達成損害賠償和解以賠償其所受損害,也未表達歉意,以獲得其諒解,堪認吳犯後態度惡劣,原審量處6月過輕。

台南高分院考量,葉左偏行駛也有過失,與吳同為肇事因素,且葉死亡也摻雜有個人身體因素,量處吳6月,可易科罰金。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及易科罰金均屬妥適。

台南高分院指出,吳於二審已坦承認罪,並於今年7月間在原審新市簡易庭與家屬達成民事損害賠償調解,約定吳及興南客運應連帶給付家屬145萬元,並依約履行給付完畢。而家屬願意原諒吳,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請求法院給予緩刑宣告機會。

台南高分院認為,原判決既未逾越法定刑度,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而有輕重失衡之處,或有違反比例、平等原則,並無過輕或失當之處,維持6月刑度,但給予吳緩刑3年。

台南高分院認為,原判決既未逾越法定刑度,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而有輕重失衡之處,或有違反比例、平等原則,並無過輕或失當之處,維持6月刑度,但給予吳男緩刑3年。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高分院認為,原判決既未逾越法定刑度,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而有輕重失衡之處,或有違反比例、平等原則,並無過輕或失當之處,維持6月刑度,但給予吳男緩刑3年。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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