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酒測沒錄影 曳引車司機開心了...省12萬也免吊照
陳姓男子去年8月開曳引車行經台南市東區時發生車禍致人受傷,因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被開罰12萬並吊照。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只睡前有喝一小杯藥酒,開車時精神、駕駛能力均正常,警逕自酒測未告知權利也沒錄影,不符程序,法院發現警方的確執行酒測時未全程連續錄影,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裁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去年8月29日上午10點多開曳引車於台南市東區北門路二段與公園南路口前肇事,致人受傷,雖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僅達每公升0.15毫克,並未達0.25的公共危險罪酒測值觸法標準,但警方仍依不能安全駕駛將他送辦,最後不起訴。
即使刑罰未構成,但台南市交通局認為他酒測值仍顯示有酒駕行為,由於他在10年內第二次酒駕超過標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罰他最高額12萬元、吊銷駕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還要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因事關生計,陳姓男子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辯稱他前一晚只有喝一小杯藥酒,且經六、七小時充足睡眠後才開車上路,精神狀況和駛能力都正常,並無酒駕故意,又警察在處理事故當下未告知酒測的權利與程序便直接酒測,過程中也沒有錄影等等。
法官審理發現,員警當時因為陳男身上無酒味,且距事故發生已逾20分鐘以上,因此逕自決定酒測,並未詢問有無飲酒或是否超過15分鐘以上提供漱口水等等,且承認當時因忙著疏導交通,酒測時也疏未開啟密錄器。法官認為,實務上時常發生酒測程序爭執,為避免酒測過程爭議難解,已明文規定取締酒駕時應全程連續錄影蒐證,作為保障駕駛人且兼顧道路交通安全的公益目的,警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作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因此陳男請求撤銷原處分有理由。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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