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新郎婚前出軌騙婚 新娘醋勁大發宴客後拒登記並求償百萬 法院駁回
嘉義有對新人高高興興辦理婚宴後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新娘藉口回家拿身分證後搞失蹤拒絕登記,女方認為男方不老實婚前交往多名女友,急於辦理登記有騙婚之嫌,她因遭親友指指點點身心受創要求精神、工作損失等105萬餘元賠償;新郎反駁,雙方婚約已解除。法院判決,雙方已合意解除婚約,沒有因為解除婚約而受損害賠償,駁回女方之訴。可上訴。
新娘主張,交往時男方稱是單身,去年1月29日歸寧宴客、2月1日迎娶宴客後才得知新郎隱瞞有女友一事,且新郎與同事黃女曾是男女朋友,他謊言不斷造成雙方持續爭吵,2月14日他傳訊息「我也不會跟你登記了」,6、7月間再次被她發現有事隱瞞而大吵,直到同年12月底,男方又為了別的女生與她爭吵,還不斷跟同事為不實指控,導致周遭的人對她指指點點。身心嚴重受創、蒙羞,所以要求精神及蒙羞賠償。她懷疑男方有騙婚之意,以結婚利用她做不法的事。
她因為心理受創需要身心輔導費用20萬元;遭旁人議論不堪其擾請求蒙羞費20萬元;又身心受創焦慮、恐慌及嚴重憂鬱、顏面盡失,無法正常工作,請求賠償2年基本工資65萬3760元;依法訴請婚約無效及損害賠償105萬3760元。
新郎表示,2022年到女方家提親,經命理師合八字後定下去年迎娶等時程,並提醒如果2月1日未登記恐要再等1年,因此約定當日婚宴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當日婚宴順利舉行,依約定本應於下午結婚登記,女方說要回家拿身分證,但遲遲未見女方出現,撥打手機也聯繫不上,直到戶政事務所下班,女方的阿姨才告知她不願意辦理登記,令他感到相當憤怒與傻眼,雙方不歡而散。今年7月9日法院調解時再表達解除婚約意思表示,經女方代理人當場同意。所以,不論是去年2月1日或今年7月9日雙方婚約都合意解除,請求賠償不成立。
法院審理,女方認為男方不誠實,對他感到失望不滿進而不願意完成結婚登記,然而單純沒有誠實告知人生歷程中所有感情狀況,不能就認為是得以解除婚約的「其他重大事由」。如果騙婚何需進行繁雜的宴客程序,甚至在爭吵時仍極力安撫女方。
女方沒有要與男方完成結婚登記的意思,男方也稱是因女方遲遲不願完成結婚登記,他也同意,雙方早已合意解除婚約。女方醫院證明自2008年起即就醫,男女感情生變本屬平常,難僅憑分手結果,回推是男方故意、甚或以不法行為傷害。因此請求婚約無效(或解除婚約)、損害賠償等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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