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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收賄、圖利罪定讞 新竹新豐前鄉長許秋澤判刑7年
國民黨籍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許秋澤收取100萬賄款,讓2鄉民兒子順利錄取清潔隊員,另疫情期間許在鄉公所醫療用口罩880萬元採購案中,指示部屬圖利特定廠商。最高法院依貪汙收賄、圖利罪判許秋澤7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沒收100萬元犯罪所得定讞。
許秋澤也被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去年11月28日判許撤職,停止任用4年。
許秋澤2018年12月25日起擔任新豐鄉第18屆鄉長,檢方起訴認為,許2019年到2020年2月間開出50萬價碼,讓2名鄉民的兒子順利進入新豐鄉公所清潔隊,2鄉民分別在宮廟及住處送錢,2個孩子事後即獲錄取。
許秋澤連任遇上新冠疫情,經鄉民代表會支持,於臨時會通過預算880萬元,採購每人5劑快篩試劑及每戶口罩2盒,分2波配送至各村長辦公室發放給鄉民。
當時與公所有小額採購合作關係的施姓廠商,向許秋澤表明有意願投標,許指示下屬「分數可以打高一點」、「盡量給施做」等語,並自任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藉此操控內聘委員在評選階段給予特定廠商高分,使施成為唯一及格者得標,公所依約給付879萬9900元價款。
一審依貪汙收賄、圖利罪判許秋澤7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沒收100萬元犯罪所得;檢察官僅就被告刑之部分、參與人沒收部分上訴,許秋澤只對量刑上訴。
二審認為,許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減刑,審酌許為一鄉之長,利用職務收賄並圖利他人,敗壞官箴而判刑,判決沒有不當之處,駁回上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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