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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檳榔攤老闆不滿女員工放謠言 他縱火燒9車判3年8月
苗栗縣郭姓男子在去年間不滿離職的張姓女員工在網路張貼負面訊息,先傳訊恐嚇張女「知道你家在哪」後,又前往張女的住處大樓下,點燃機車縱火,造成9輛汽機車毀損,幸好消防隊即時撲滅,才未釀成傷亡,二審今宣判,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年8月,刑度與一審相同。
判決指出,苗栗縣郭姓檳榔攤老闆,因不滿張姓女前員工在網路上張貼負面消息,先在去年10月9日下午1時許,傳訊給張女「我知道你家在哪,也知道你在哪裡上班,最好是跟我道歉」等訊息,未獲張女回應後,郭在隔天凌晨1時許,搭車前往張女位於苗栗縣竹南的新加坡式公寓樓下,找到張女機車後縱火。
郭男是以將數張衛生紙,先後放置在張女機車的手、腳踏墊處、車頭置物箱,以打火機點燃上開衛生紙方式縱火,造成9輛汽機車燒燬,火勢還延燒公寓建物,造成建物紗窗燒融、牆壁燻黑、牆面受損,致生公共危險。
一審審酌,郭男僅因不滿張女的臉書內容,即恐嚇張女,進而為此案放火犯行,不僅使張女心生畏懼,也侵害張女財產法益,終致侵害該址住戶財物,並對該址住戶及鄰近建物、人員生命、身體、財產安全都具高度危險性,並危害社會秩序及公眾安寧至鉅,所為實應嚴懲。
一審指出,不過考量到郭男素行尚佳、且犯後坦承放火犯行,並積極與張女及本案放火罪的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因此依法判刑3年8月。
郭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由審判長蔡明曜、陪席法官林宜民、受命法官鄭永玉組成的合議庭宣判,仍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年8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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