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詐欺沒拘票就將公司負責人從台中帶走 法院判竹警國賠6萬
新竹市警察局4年前赴台中市追查詐欺案件,對1間公司林姓負責人逕行搜索、拘提,林不滿被扣手機抗拒遭壓制,他控訴竹警違法害他受傷求償139萬元;法院查,竹警逕搜事後陳報認定合法,無拘票下,卻將林自台中帶到新竹警詢,侵害其人身自由,判竹警國家賠償林6萬元,可上訴。
林男控訴,2020年8月22日接到警方電話,說他涉嫌詐欺要搜索其位在台中的公司,自己到場後質疑警方沒有搜索票,想打電話了解搜索是否合法時,竟遭警員拘提並附帶搜索、扣押手機,他想拿回手機時,又遭警員出腳掃過右膝,隨即跌倒遭上銬。
林男說,他因而膝蓋受傷、十字韌帶斷,外半月板破裂,認為警方無票搜索、拘提都違法,還將他拘提到新竹市警察局侵害自由,他也沒積極抗拒行為,認為警方施以強制力逾越必要程度,就醫療、不能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撫慰金,一共向新竹市警局求償139萬1380元。
新竹市警局抗辯稱,當時新竹地檢指揮,另對林及其公司逕行拘提、逕行搜索,因林拒配合還打給不詳人士,有串、滅證行為,警方向檢察官請示後,檢方表示要扣押林手機,但林又搶奪才予以壓制,警方逕搜完畢3日內也向新竹地院陳報,經法院准予備查,沒有違法搜索。
竹警還說,警員拘提林時,身上就算沒有拘票,但檢察官當時已開立,依實務見解待拘提完成後,再提示拘票也無不可,且警員也已迅速將拘票自新竹送往台中搜索場所,認為拘提過程沒違法;另林傷勢應是他自撞桌角造成,認為施以強制力、手段都沒逾越必要,主張駁回。
台中地院查,竹警雖無票逕行搜索,但有陳報法院經准予備查,認定逕搜合法,且林的傷勢並非嚴重,警方施以強制力沒有逾必要程度。
但法院發現,警方對林搜索完畢後,要將他帶往新竹市警局過程卻沒有拘票,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拘提要件,卻仍將林男自台中市南區,帶到新竹市警察局偵訊,過程未依法定方式限制林的人身自由,而有過失侵害他自由權利,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判竹警應給付林男精神撫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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