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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無照騎機車超車發生死亡車禍 兩原因竟獲判決無罪
彰化縣簡姓男子去年5月無照騎機車,與騎機車的莊姓婦人在路口相撞,莊婦受傷送醫不治,簡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偵辦。彰化地方法院認為,莊婦騎在非供大眾通行為目的的水防道路,進入一般道路路口的時間1秒,簡男無足夠時間完全停煞,自不能把莊婦死亡結果歸責簡男超速行為,因此判處簡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簡男去年5月間無照騎機車途經鄉間一處沒交通號誌的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跟騎機車的莊婦相撞。事後交通管理單位依據相關事證、物證,計算出簡男車速為每小時60至68公里,當地路段限速每小時60公里。
彰化地方法院依據美國北佛羅里達州立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於事故重建分析所採用的反應時間,若簡男依時速60公里行駛,從發現車輛出現、緊急煞車到完全煞停,必須有43.33至46.9公尺(反應距離+煞車距離)的距離才能完全煞停,鄰近路口監視錄影畫面顯示莊婦從路口進入車道時間約1秒,簡男看到莊婦的反應距離約為8.5公尺,顯然小於上述可煞停的距離。
彰化地方法院認為,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水防道路設施設置目非供大眾通行為目的,其設計標準及維護管理與一般道路的標準不同,莊婦行駛的水防道路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的「道路」,法律上簡男既未被課以「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注意義務,縱然超速而未減速慢行,自無違反上開「減速慢行」義務可言。
彰化地方法院車禍現場,認為水防道路在接近路口處架設有水防道路告示牌,莊婦行駛水防道路,簡男看到莊婦騎出路口,遠大於可完全停煞的距離,是以難認定簡男對於莊婦的死亡結果有何結果迴避可能,自不能將莊婦死亡的結果歸責於簡男超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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