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國家公園內經營沙灘車法院判無罪 墾管處強調繼續取締
之前墾丁國家公園興起違法沙灘車活動,包括龍磐公園、水蛙窟社區等處草原遭沙灘車蹂躪,出現一條條黃土痕;檢警雖將業者移送,但最終法院認為舉證不足判無罪。墾管處強調,仍會繼續加強取締工作,也呼籲遊客不要從事非法沙灘車活動。
透過當時的空拍畫面,可看到水蛙窟社區大片草原,因沙灘車長期來回輾過出現多條黃土痕跡,造成裸露面積及土壤沖蝕擴大。業者違法經營沙灘車招攬遊客飆車、夜賞梅花鹿及觀星,次數多達2688次,屏檢依違反國家公園法、妨害公務等罪,將張姓等業者4人起訴。
不過後來法院認為,4人違反國家公園法第25條後段及刑法第138條所舉的證據不足,均判無罪,全案可上訴。但法院仍認定有違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7款(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的地區)、第8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的行為),因此該受行政罰制裁。
墾管處因此依墾丁國家公園區內之禁止事項,「禁止從事沙灘車、滑沙、陸上風帆等遊憩活動」,針對從事沙灘車的遊客每次每人罰款3000元,並與保七總隊第八大隊加強取締工作。
墾管處強調,之前取締違法遊客368件,目前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已沒有沙灘車營運,也在公路電子看板告知遊客,也呼籲遊客不要從事非法沙灘車活動,避免受罰也保護自身安全。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