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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起訴鄭文燦求刑12年 住處搜出678萬現金另追財產來源不明罪
桃園地檢署今公布以貪汙等罪起訴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等11人,對鄭文燦求刑12年,另針對在鄭文燦住處搜出678萬餘元,另案偵辦財產來源不明罪。
檢方指出,動員多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團隊辦案,調詢及訊問131人次,執行搜索40處,並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在被告鄭文燦居處主臥室邊柱旁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之現鈔新台幣678萬5,000元,針對鄭文燦另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
檢方指出,鄭文燦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他人誣陷。其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 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咸,惡性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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