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中央黨部遭追徵11.3億元…國民黨官司逆轉勝 法院判決理由曝光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借用、租用、承購均不合法,追徵出售不當黨產價額11億3972萬元,國民黨不服、提告,一審判決國民黨敗訴,判決被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逆轉改判國民黨勝訴,撤銷黨產會處分,可上訴。
更一審指出,依黨產條例規定及立法理由,可知不當財產取得原因限於「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的方式」取得的財產,不包括黨費、政治獻金、捐贈競選經費、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孳息等正當取得的財產。
不當財產範圍也限於「自34年8月15日起至黨產條例公布日(105年8月10日)」仍存在的現有財產」,及黨產條例公布時雖不是現有財產,但是於威權統治時期「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的財產」。
更一審認為,國民黨1990年6月承購中山南路11號土地及建物,之後拆除建物,而在1998年重新建造為黨部大樓,2006年3月將土地及建築物以23億元賣給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並在黨產條例施行後1年內,依規定申報財產,可認定舊中央黨部大樓在黨產條例公布施行時,已經不是國民黨的財產,而是屬於張榮發基金會所有。
另外,依黨產會處分記載,國民黨承購中山南路土地和建物是依據財政部國有土地地價區段加成計算標準表、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台北市稅捐稽徵機關查估等價額,並沒有恣意壓低價格,難認是用顯不相當對價取的的財產。
更一審指出,黨產會處分沒有說明國民黨當時承購土地和建物,是否為「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且法院曉諭雙方就此攻防,但黨產會僅一再強調處分是基於充分調查,認定國民黨取得土地及建物的過程,違反政黨本質及悖於民主法治。
更一審認為,黨產會未敘明如何認定國民黨是以「顯不相當的對價」而取得土地及建物,因此難認以認定處分追徵11.3億元適法有據,因此判決撤銷處分,國民黨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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