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10次騙!女金主金德儀詐彰銀1.8億元 竟不算詐欺銀行重罪
從事不動產投資的女子金德儀自2013年2月起至2014年10月間,夥同何昌駿、詹勇全等人偽造不實契約書等,向彰化銀行五分埔分行申辦房貸借款,承辦人員信以為真,准予核貸,金女因而詐得1億8982萬餘元,台灣高等法院今依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等10罪判4年6月徒刑。
金德儀去年也因涉及「零元購屋」詐貸案遭檢調盯上,檢調發現彰銀、華南、新光銀行、星展銀行有部分行員可能與集團勾結,利用訂定「陰陽合同」手法,墊高買賣合約金額,超貸金額上億元,檢方依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詐欺取財等罪起訴。
高院今天宣判的案子,是金德儀主導,覓得陳明政等人擔任貸款人頭,偽造不實的買賣契約書、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分別向彰銀五分埔分行申辦房貸借款,承辦人員誤信這些不動產都是由具資力的貸款人頭以較高的價格所購得,准予核貸。金女得逞10次,每次詐得733萬8千元至4079萬6千元不等金額。
高院審理時,金德儀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與卷證相符,犯的是修正前詐欺或加重詐欺、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所犯10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因犯罪金額分別計算都沒超過1億元,不適用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詐欺銀行罪。
其中,彰銀五分埔分行2014年10月27日撥款733萬8千元給金德儀,高院認定她犯加重詐欺罪,因在偵查和歷審都自白,且貸款已全數清償,沒有應沒收的犯罪所得,可以依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此部分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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