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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闖紅燈想看「證據」才簽罰單 竟被警依社維法移送法辦
趙姓市民闖紅燈過馬路,台北市警松山分局員警將趙攔下,趙要求看違規的影像證據,警民爭辯,警方認為趙不服取締,將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台北地院審查認為,過程是趙主張權益,沒有違法,裁定不罰。可抗告。
松山分局移送說,趙上月29日18時30分,在光復北路東側人行道行經同路5段23巷9弄及光復北路口徒步闖紅燈,員警上前舉發違規,趙消極不配合,要求查看違規影像,且拒絕陳述身分或出示身分證,員警3次要求未果,請法院裁處。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2000元以下罰鍰。
警察職權行使法則規定,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院審查,趙雖然因闖紅燈遭員警攔查,但他在現場主張主觀信任自己沒有違規,想看影像確認後,再告知警察自己的身分,趙當時沒有拒絕陳述,警員請趙去警局,雖然導致員警承辦案件時間較長,但難認定趙違法。
裁定指出,趙至警局觀看影片後確認有違規,即明確告知姓名、身分並簽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罰單,態度並無不佳,整個過程應是主張自我權益,並沒有違法的故意。
裁定指出,依警察職務報告、錄音記錄,是趙與員警就先舉發還是先看影片互為討論,且趙一再稱「先確定有無闖紅燈、願意出示身分」好幾次,趙沒有拒絕陳述,多花時間到警局也不會導致無法舉發,趙不負先提出身分證的義務,不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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