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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消防員搶救違建百慕達紙廠殉職 遺孀求國賠800萬今駁回
台中大雅區百慕達紙廠2019年大火釀消防員謝志雄、張哲嘉不幸殉職,謝的妻小認為帶隊官無視廠房燃燒,仍下令進隔壁無人受困的倉儲做熱煙監測有過失,對消防局提國賠求償800萬元,一審認為,謝是消防員,執行公務不適用國賠規定,駁回聲請,二審今宣判,駁回上訴,尚未確定。
此件國賠案件由謝的遺孀提出上訴,全案今天在台中高分院審結,由審判長許旭聖、陪席法官劉長宜、受命法官林筱涵組成的合議庭宣判,認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謝的遺孀主張,火災時現場依92-6號1樓「倉儲區」監視器畫面顯示,該區凌晨1點45分起熱煙就自東南角落大量進入,2點時熱煙瀰漫全區內部無法辨識,但西屯消防分隊周小隊長無視92-7號於2點26分已全面燃燒,92-6號內部無人受困,仍命隊員進入做煙熱監測。
台中市消防局人員未依「無線電通訊原則」將現場直通頻道使用16號,未依規定對92-6號執行煙熱監測,且執行監測未安排水線等有過失,才造成謝殉職,對台中市消防局求償國賠800萬元。
台中市消防局抗辯,消防員對於國家是立於特別權力服從關係,非一般人民,因救災死亡有公務人員撫卹、慰問金,認為不適用國家賠償,且此件也已對謝志雄遺族發給撫卹補償。
一審認為,國家賠償法是以一般人民為保護對象的法律,而「公務員」若是基於公法上勤務關係,而於服從命令執勤,過程有受害者不得請求國賠,而是由國家對該具有特別權利關係的公務員,以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撫恤及慰問金發幾辦法,以照顧公務員或其遺族,據此認定遺族不得依國賠法,請求賠償,判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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