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毒後駕車 尿液中毒品超標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
鄭姓男子於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仍涉嫌駕駛轎車行駛於台南市北區道路,被警攔下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尿液中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都超過法定容許標準。台南地院法官依鄭違反公共危險罪,判處鄭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案可上訴。
判決說,鄭姓男子今年4月18日上午11點30分許,在台南市某汽車旅館內,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由台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鄭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故意,於同日2點19分下午駕駛轎車上路。鄭駕駛該車行經台南市北區道路,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攔查,當場為警扣得吸食器1組,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經鑑驗結果,鄭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於4000ng/mL,且代謝物安非他命濃度達3146ng/mL,都超過行政院公告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於500ng/mL,其代謝物安非他命濃度達100ng/mL公告標準。
法官審酌,鄭應知悉施用毒品後不能駕車的危險性,竟仍漠視自己安危,罔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安全,於施用毒品致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逾法定容許標準後,仍駕駛轎車行駛於道路,對公眾交通往來造成潛在高度危險,顯見無視法紀,更缺乏對其他用路人人身安全尊重觀念,但念在他是初犯,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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