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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受刑人夾帶57項違禁品 彰監2科員涉貪二審今駁上訴
彰化監獄廖姓、詹姓戒護科員在2022年間,協助蔡姓受刑人夾帶手機、香菸、串流播放器等57項違禁品,監所人員發現有異後,針對舍房突擊檢查,查獲蔡男持有的違禁品,廖、詹自知違法,主動向廉政署自首,一審判二人免刑,不過蔡男被依圖利罪,判刑1年9月、蔡妻判刑1年6月、緩刑3年,二審今審結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此案今天上午在台中高分院審結,由審判長張靜琪、陪席法官黃小琴、受命法官柯志民組成的合議庭宣判,認定原審量刑適法,無過輕過重,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因架設色情網站,被依違反兒少法判刑2年4月確定,前年3月入監,不過蔡入監後,因新冠肺炎疫情,被安排在「正舍」隔離舍房,因而結識廖、詹姓戒護員,蔡男委託妻子,在前年5月至9月間,請兩名戒護科員,夾帶手機、SIM卡、媒體串流播放器、蛋白粉、電動鼻毛修剪器、浴室除霉噴霧、沐浴乳、除毛膏等57項違禁品。
監所人員在前年9月查覺有異,前往收容人房舍突襲安全檢查,查獲蔡男持有的違禁品,廖、詹自知違法,主動前往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自首,承認幫蔡男帶違禁品等入監。
一審審酌,二人在廉政署尚未查獲前自首,二人幫蔡男夾帶進監獄的物品,屬日常生活用品,非危險物品,無不當所得,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判2人免刑;至於蔡男和蔡妻則依不具公務員身分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分判1年9月、1年6月徒刑,蔡妻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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