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第「可米小子」任華碩副理卻收40.5萬美金回扣 背信判2年半定讞
22年前入選偶像團體「可米小子」的張耀文,2016年擔任華碩電腦策略採購部副理時,浮報SIM卡採購報價、收受廠商40萬餘美金回扣,士林地檢署依背信、洗錢防制法起訴,一審依背信罪判張2年6月徒刑,但洗錢無罪。檢察官和張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除背信罪定讞外,檢察官就無罪部分可上訴,但受刑事妥速審判法條件限制。
當年打著「F4」師弟的可米小子,也進軍旅遊節目「惡童探險記」等,張耀文也要挑戰膽量,接觸蛇、蠍、白老鼠和麵包蟲。經紀公司依成員表現篩選,最後由王傳一、曾少宗、申東靖、張庭偉、安鈞璨、許君豪6人組成正式的「可米小子」。
張耀文原為華碩策略採購部副理,負責採購料件、議價等業務,但他引介大將公司成為G&D公司代理商,取得銷售SIM卡給華碩公司的機會,大將公司則依張的要求提高SIM卡單價向華碩報價,讓張取得銷售金額扣除約3%進貨及管銷成本後的獲利當回扣。華碩公司給付貨款後,大將公司負責人就陸續將40萬5511元美金折算為台幣交給張。
高院審理期間,張耀文坦承犯行,但爭執收受的回扣只有美金10萬餘元,但依大將公司負責人證述、張的富邦銀行帳戶資料來看,高院認定他背信的犯罪所得為40萬5511元美金。
另外檢察官指控張耀文於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10月底間,將收取的回扣和其他不法所得拆分為每筆台幣50萬元以下,分批存入富邦銀行帳戶,用以購買股票或其他支出,涉犯一般洗錢、規避洗錢防制程序等罪嫌。不過高院認為從交易紀錄沒有金流斷點,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看,並不構成洗錢罪。
另外,張的帳戶內既然有背信罪的所得,又無證明足證有其他不法所得,高院認為無從依規避洗錢防制程序論處,此部分無罪。
高院認為士林地院論罪量刑無違誤,沒收也妥適,另一部分判無罪也沒錯,檢察官指摘一審量刑過輕與判無罪不當無理;張爭執「回扣沒收那麼多」請求,高院也不買單。依法,背信部分不得上訴;無罪部分,檢察官得上訴,但受速審法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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