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後熊抱昔日女學生還親吻臉頰 大學男教授二審仍判10月
楊姓大學教授前年10月間南下參加學術研討會,遭曾指導過且已畢業女學生指控,乘機自身後環抱,「我會怕」她嚇到不敢動,仍親吻舔咬其臉頰、耳朵等身體敏感處而提告,一審認楊犯強制猥褻罪處10月,不服上訴,二審認楊雖表達對女方歉意,但未坦認犯行,空言飾卸,駁回上訴。
據調查,該校召開性平會調查楊遭投訴相關案件,已遭校方解聘。楊雖坦承知道女方前有多年同性伴侶,案發日在民宿內有從後方抱住女方,並親她的臉頰,但否認有何強制猥褻犯行。他表示,對女方動作都是在親密曖昧狀況下,自然而然發生。
辯護人以女方若有違反其意願,理應在民宿時立刻走掉,女方並無此種反應,且於離開民宿後,仍與楊同逛2間店、由楊載送至火車站,楊當天的行為並沒有違反意願,至多僅是彼此情感關係試探而親吻女方,楊發現女方緊張僵硬反應時即停止。
台南高分院指出,依楊自承過程,詢問女方可否擁抱,實際上女方並未回答應允,且楊於親吻女方前並未詢問女方意願,同時,2人並非情侶關係,且依2人素來相處經驗,楊既知悉女方多年交往對象為同性、對於異性肢體親密接受度較低,若欲對女方為擁抱、親吻動作,更應確認其意願。
楊在根本未獲得女方「明確」同意以前即為擁抱、未詢問即逕自親吻,確實是在未獲得女方同意狀況下為本案行為,楊徒以此為雙方曖昧、自然而然互動,據此主張他並未以違反女方意願擁抱、親吻,並不足採。
合議庭表示,楊及辯護人稱女方在大學性平調查程序已自陳其有向楊表示「可以」等情,但於同日調查時,女方也有稱當楊抱上來的時候,「我就說不行,我很害怕」,此部分與女方於偵審中陳述均屬一致,且女方關於重要情節部分前後所證一致,並無重大瑕疵可指,若非親身經歷而有受害經驗,難有如此明確指訴。
合議庭認為,楊確有在女方背對側躺時,詢問「可以抱你嗎」後,未待其回答應允,即從後方兩手環抱女方,且不顧女方表示會怕並扭動身體掙扎,仍親吻舔咬女方臉頰、耳朵、脖子等身體敏感處,以違反其意願方法為猥褻行為,事證明確。
合議庭指出,楊於原審審理中雖表達對女方歉意,但並未坦認犯行,未有體認其並未尊重被害人身體及性自主決定權,兼衡楊自述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10月刑,已就量刑審酌因子綜合考量,而在法定刑內科處其刑,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悖,並無量刑過重不當情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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