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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長任內收回扣 李朝卿111罪全定讞
南投前縣長李朝卿任內利用莫拉克風災重建工程發包,與妻舅簡瑞祺向承包商收取回扣,被認定涉犯111罪,經多年審理,已17罪判刑16年6月定讞。更二審認定李收取回扣88次、金額達530萬餘,依81罪分別判刑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期逾400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實際執行刑期將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
李朝卿2005年12月20日至2012年11月30日擔任南投縣長,利用風災後,縣府發包災後重建道路、排水改善、觀光等111件工程機會,由簡瑞祺擔任白手套,向承包商收取回扣逾千萬元。
全案歷經數年審理,最高法院已判李朝卿17案、貪汙946萬元有罪定讞,應執行16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另將94案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李於更二審時否認收回扣,稱「遭人誣陷」。
更二審認定李有貪汙犯行,其中81案中收取回扣共88次,金額530萬9926元,另有4案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更二審認為,李朝卿違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利,有愧職守,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分別依貪汙治罪條例,判李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度超過4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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