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斷臂案改判重傷害 檢上訴三審
彰化縣某寵物店去年發生駭人斷臂慘案,張姓、陳姓男子受指示教訓林姓店員,持柴刀硬生生剁斷林男手臂,法院一審依殺人未遂罪重判兩人十一年、十年徒刑,二審認為,兩人剁斷林男手就停止,並且報案自首、脫衣幫被害人綁傷口止血,改依重傷害罪判兩人八年十月徒刑,檢方認為判決違背法令,上訴三審。
檢警調查,張男、陳男和林姓店素昧平生,去年六月廿二日上門佯以購物製造衝突,同月廿五日晚間,兩人回到店內朝林男噴辣椒水,由張男抽出一把柴刀猛力揮砍林男右上肢,陳男也拿鐵鎚朝林男右肩猛擊,現場血跡四濺怵目驚心。
林男因失血過多昏迷,張男繼續壓制在他身上,指示陳男砍斷林男右前臂,行凶後立即打電話回報「完成任務」,並清除電話紀錄、重置手機,先報警自首、再脫衣綁住林男斷臂止血,送醫撿回一命,檢方依殺人未遂起訴張男與陳男。
法院審理時,張男與陳男辯稱沒殺人故意,「只是想砍下他的手臂」,合議庭認為,兩人受指使計畫縝密,拿柴刀、鐵鎚砍斷林男手臂,害林男全身百分之廿血液流失,喪命機率極高,顯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判刑。
二審勘驗監視器發現,張男、林男當時叫喊「手伸直就好了」、「剁」,砍斷手就停止攻擊,認為兩人目的就是要剁下林男右手,且犯後也非放任林男倒地不起,認為僅是要教訓、威嚇林男,而非取其性命,撤銷改依重傷害罪判刑。
台中高分檢認為,有基本人體健康知識的人,都可預見「以利器切斷」手腳,因四肢有大動脈,極可能失血過多死亡,張男、陳男拿鐵鎚打到林男頭骨骨折,再猛然砍下手臂,顯能預見致死結果,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
檢方指出,林男送醫時大量出血性休克、心肺腦復甦前心搏停止,一度心跳停止,經CPR才恢復,若非警方及時送醫,恐已喪命。張男、陳男讓被害人命在旦夕,卻僅因犯後刻意替林男止血、自首企圖減刑,就認僅有重傷害故意,判決理由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不備,決定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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