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比7險勝...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關鍵爭議 大法官歧見大
代理教師張凱翔不滿中和高中不採計先前他任教2年的年資,依他碩士學歷敘定薪級為24級245薪點,他聲請釋憲,主張教師法第35條第2項等規定違憲。憲法法庭今雖判教師法第35條合憲,但攸關「薪水」的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函與新北市的規定違憲,且贊成與反對票數為8比7,爭議涉及中央、地方權限,意見分歧。
本次憲法法庭宣告部分違憲的為包括教育部2014年8月18日修正發布的「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教育部2016年1月26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號函、同年4月1日台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號函、11月3日台教授國字第1050121014號函,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提敘事項,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以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分別修正的相關規定,認為違反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教育制度」的規定。
大法官許志雄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為代理教師畢竟非常態,將代理教師待遇解為具恆常性質的教育制度事項,難謂合理,且各縣市的教育環境不同,對代理教師人數及專長的需求不一,加以財政狀況存有差距,代理教師待遇有因地制宜必要,應是地方自治事項。
大法官張瓊文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為我國教育經費已逐漸轉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負擔,減少來自中央的補助,在不違反中央法規規定之情形下,地方政府就高中以下有關如本件爭議的教育事務應有自主決定權限才合理。
大法官楊惠欽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也認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各級學校教育的興辦及管理,分別為直轄市及縣(市)自治事項,合格代理教師的待遇是比照專任教師,而地方中小學專任教師的待遇屬地方自治事項,因此地方中小學的合格代理教師之待遇,亦屬地方自治事項。本判決以變動合格代理教師本質、變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體系等方式,賦予合格代理教師新定位,「難以贊同」。
關於這一點爭議,認為違憲的大法官有許宗力、蔡烱燉、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8人,而許志雄、張瓊文、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陳忠五等7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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