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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男酒駕肇禍導致對方死亡 國審判2年緩刑5年
嘉義縣朴子市張姓男子今年8月間晚上涉嫌酒後開車載妻返回東石鄉老家,途中與蔡姓男子自小客車發生擦撞,2車掉落於路旁農田,蔡男送醫不治,因屬於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應行國民法官法審判,今天下午宣判,張男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80萬元,240小時義務勞務且接受8場次法治教育。
去年8月間某晚,張男在太保市某快炒店飲酒後,駕租賃小客車返家後,又開車載妻前往東石鄉老家及轉往朴子醫院。晚上10點多,行經東石鄉龍港村縣道166線5公里200公尺處,與蔡男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2車都掉落路旁田地裡,蔡男送醫不治死亡。張男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52毫克。
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理,被告嚴重超速、酒後駕車,造成被害人死亡。然被害人也有沒有繫安全帶等過失,肇事原因並非可全部歸責於被告,又被告犯罪後態度懇切,和解金額高達1500萬元,並取得被害人家屬原諒,及參考被害人家屬意見等。量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4年內,向公庫支付80萬元,240小時義務勞務、8場次法治教育課程。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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