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訴請修改用電大戶條款案遭駁 二審發回更審
綠色和平基金會等認為「用電大戶條款」並未有效規範企業且無助減碳,提起訴訟請法院令經濟部修訂條款,遭一審裁定駁回而提抗告。二審今天廢棄原裁定,發回北高行更審。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指出,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的訂定,僅有提議權,並無請求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公法上請求權。
因此人民如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修訂法規命令者,因欠缺公法上請求權,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而非起訴不備合法要件。
二審今天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
全案緣於,經濟部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俗稱「用電大戶條款」,並於110年1月1日上路。
「用電大戶條款」規定,用電5000瓩以上大戶,5年內需建置10%綠電,盼能建立企業使用綠電典範,將影響約300家企業,可創造約1GW再生能源交易市場,後續每2年會定期檢討適用對象範圍。
綠色和平基金會與環境法律人協會及來自台北巿、新北巿及屏東縣的4名居民,共同於110年2月3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控告經濟部。
原告主張「用電大戶條款」受規範企業少且疏於減碳,不僅拖累台灣能源轉型進度,更將人民置於極端氣候帶來的災害風險中。
原告請求法院令經濟部應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規定揭示的「抑制溫室氣體排放」、「配合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法定減碳目標」、「因應我國氣候環境」及「達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法定推廣目標之立法授權意旨」,修訂「用電大戶條款」。
一審認定,原告起訴不備合法要件,裁定駁回,案經抗告,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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