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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妻傷兒 一封家書二審減刑
彰化縣余姓男子去年持鐵鎚攻擊妻兒,導致妻死兒傷,一審依殺人、殺人未遂罪判處廿四年徒刑,案經上訴,余承認犯行但認為量刑過重,律師指余和兒子關係已明顯緩和,請求減刑;二審考量比例原則及余的兒子傷後復元情況,改判十九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六十三歲余姓男子不滿印尼籍妻子借貸、消費壓垮家中經濟,去年七月五日購買鐵鎚行凶,先在客廳打傷兒子,再攻擊妻子頭部廿多下致死,兒子渾身是血逃進超商求助,警方到場逮捕余男。一審依殺人、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判刑廿四年;余認為量刑過重,委託律師上訴。
審理期間,律師提出余男兒子親筆信,認為余和兒子雖未和解,但關係明顯緩和;信中寫著考上大學與生活狀況,雖未具體寫到「原諒」二字,但余男兒子案發後從未主動與父親聯繫,此次主動寫信「破冰」,父子已有化解心結跡象,將信件交給法官參酌。
據了解,信件開頭提到「爸爸您好」,隨後交代自己考上大學,與同學相處狀況,生活一切正常,及「未來會更好」等期待,書信中略大字體寫了八成滿信紙,可看出余的兒子寫字費力,卻願意提筆寫信給父親,兩人關係有進展。
律師說,余男案發後提到妻兒都激動落淚,也常在會見時表達懊悔,正視過錯,犯案後始終坦認涉案,未推卸責任。
二審法官認為,余男兒子抵抗時受傷,手指彎曲變形,復健後已可寫字,頭部撕裂傷也沒有重大後遺症;審理期間余男表達要和兒子和解,當時社工轉達「不知如何面對父親」態度,無和解意願。考量余無前科,犯案是因經濟壓力使然,參酌余兒子信函,昨撤銷殺人未遂部分量刑,從一審判十一年改判八年十月,殺妻仍判十四年,應執行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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