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劍青檢改」批刑訴新法 助詐團脫罪
總統賴清德上周三頒行新法,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昨指出,比對刑事訴訟法新增文字,新修正刑事訴訟法夾藏未曾出現的第一五三條之十,創設「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恐淪為幫助詐團盯梢脫罪之用,請賴總統飭令司法院長說明該條款來源及緣由,負起錯誤立法責任。
司法院昨晚聲明,條文非辯護人「獨立抗告權」,辯護人提抗告仍須為被告利益而為,且不得與被告意思相反。還酸劍青檢改「勿濫發基於理解錯誤之聲明」,破壞劍青檢改向來正義之名聲。
劍青檢改指出,這次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三條之十,創設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即使被告明示反對,辯護人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提出抗告,立法錯誤衝擊實務,形同保護詐團首腦,餵養詐團產業鏈。
劍青檢改認為,新制鼓勵下游供出上手,最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新增自白配合調查可獲減刑的窩裡反及吹哨者條款。但是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三條之十的救濟條款反其道而行,創設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條款,律師可反於被告意思,向法院聲請抗告。
司法院澄清,刑訴第一五三條之十法文本身,並無如同法第三四五條或第三四七條有「獨立」兩字,劍青檢改解讀有誤,且該條文與增訂前已存在的法文規定相仿,非本次增修時所「獨創」;且不能因部分律師的不當行為,抹殺律師公益形象及被告於偵查中尋求律師辯護依賴的權利。
司法院指出,通常情形下,律師要在不違背被告明示意思下,為被告利益提起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三條之十之救濟,是在特殊強制處分實施結束並通知受調查人後,經受轉知。在此之前,律師如何未卜先知「盯梢」?又如何因為救濟而「盯梢」?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