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青檢改批刑訴新法成打詐「大破口」 司法院酸理解錯誤
打詐四法8月2日生效,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卻發現刑事訴訟法裡夾藏未曾出現於各修法版本的「天外一條」,恐淪為幫助詐騙集團「盯梢」脫罪之用,要求司法院向國人說明「盯梢條款」來源,並負起錯誤立法之責。司法院聲明條文非辯護人的「獨立抗告權」,辯護人提抗告仍須為被告利益而為,且不得與被告意思相反。
劍青檢改今籲請賴清德總統正視問題、飭令司法院長說明條款來源,並直指自2017年前總統蔡英文主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以來,主導刑事訴訟法提案權的司法院已成特定民團、利益團體介入訴訟制度的巨大破口,賴總統應當心。
劍青檢改指出,打詐新法顛覆基本訴訟法理,於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首創「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即使被告明示反對,辯護人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提出抗告,連帶影響所及,救濟期間的起算,以及應以送達何人為準,體制全然混亂,更形同保護詐團首腦,餵養詐團產業鏈。
劍青檢改認為詐騙猖獗的根本原因是首腦躲在幕後,利用各式電商網站、支付帳戶和虛擬貨幣為中介,聘僱大量下手設立斷點。此類斷點人員,包括車手、幣商、公司人頭,一遭查獲皆由首腦遙控,派遣「詐團律師」前往陪訊,實際是派去「盯梢」,確保下游不會供出上手。由於案量多,賺錢快,不少年輕律師走歪路,滋養了詐團產業鏈。
劍青檢改指刑訴第153條之10創設「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條款,為是替詐團律師開一條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抗告的全新路徑,從偵查階段就阻斷科技偵查,甚至在共犯集團起訴以後,即使下游已經自白且指證上手,詐團律師仍可以反於下游被告的意思,透過獨立抗告救濟,一方面拖延主嫌的訴訟,另一方面主張「窩裡反」或「吹哨者」的證據無效,藉此脫身。
司法院晚間澄清新增訂的刑訴第153條之10法文本身,並無如同法第345條或第347條有「獨立」兩字,劍青檢改的解讀有誤,且該條文與增訂前已存在的法文規定相仿,非本次增修時所「獨創」,更說不能因部分律師的不當行為,抹煞律師公益形象及被告於偵查中尋求律師辯護依賴的權利。司法院還酸劍青檢改「勿濫發基於理解錯誤之聲明」,破壞劍青檢改向來正義之名聲。
司法院指出,現行刑訴規定在偵查中,僅在第33條之1明文規定辯護人閱卷權,因此依第153條之10對特殊強制處分提起救濟時,辯護人無從藉由偵查卷宗閱卷權,進而獲悉偵查內容,法院也不會在未經檢察官同意下,提供偵查卷宗給辯護人。
通常情形下,律師要在不違背被告明示的意思下,為被告的利益提起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之救濟,是在特殊強制處分實施結束並通知受調查人後,經受轉知。司法院指出,在此之前,律師如何未卜先知「盯梢」?又如何因為救濟而「盯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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