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青檢改:刑訴新法竟助詐團植入盯梢條款 請賴總統令司法院說明來源
賴清德總統於上周三頒行新法,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比對刑事訴訟法新增文字發現,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夾藏未曾出現的第153條之10,創設「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恐淪為幫助詐團盯梢脫罪之用,對錯誤立法表達強烈抗議,請教賴清德能否飭令司法院長說明該條款來源及緣由,並負起錯誤立法的責任。
劍青檢改指出,打詐新法賦予科技偵查的法源依據,旨在強化打擊犯罪,基於人權保障,也應提供被調查者抗告救濟機會。此項救濟權設計應符合基本訴訟法理,受權利侵害的本人為聲請主體,至於辯護人僅是輔助,於不違反本人意思表示下,協助代為提出救濟,一主一輔,至為明確。
然而,此次打詐新法顛覆基本訴訟法理,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舉世首創「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即使被告明示反對,辯護人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提出抗告,連帶影響所及,救濟期間的起算,以及應以送達何人為準,體制全然混亂,更增添基層工作繁複負擔,此項立法錯誤嚴重衝擊實務,更形同保護詐團首腦,餵養詐團產業鏈。
劍青檢改指出,當今詐騙猖獗難以減緩,根本原因在於首腦上層躲在幕後,利用各式電商網站、支付帳戶和虛擬貨幣為中介,聘僱大量下手設立斷點。車手、幣商、公司人頭等斷點人員一遭查獲皆由首腦遙控,派遣詐團律師前往陪訊,實際派去盯梢,確保下游不會供出上手,由於案量多,賺錢快,吸引不少年輕律師投入,滋養成為詐團產業鏈。
劍青檢改分析,新制原本為了鼓勵下游供出上手,最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甫新增自白配合調查可獲減刑的「窩裡反」、「吹哨者」條款。但是,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的救濟條款卻反其道而行,創設「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條款,無異於開闢一條讓詐團律師可獨立針對下游的科技偵查手段,直接向法院聲請抗告的路徑。即使下游已經自白且指證上手,詐團律師仍可以反於下游被告的意思,透過獨立抗告救濟,一方面拖延主嫌的訴訟進行,另一方面主張「窩裡反」或「吹哨者」的證據無效,藉此脫身。
劍青檢改表示,經仔細比對立院黨團於7月12日至15日期間內協商階段的各個科偵法草案版本,從行政院所提「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到立委鍾佳濱、吳宗憲、黃國昌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法」草案,救濟條款都是符合基本訴訟法理的正常設計,唯獨最後通過的三讀法條有此異常條款。
劍青檢改調查,這條救濟條款版本出自司法院,質疑司法院刑事廳對訴訟制度專業嫻熟,為何要置入無法理依據、違背實務、為法律學界所不認同的盯梢條款?
劍青檢改指出,據了解,司法院草案提出以前,曾被立委要求徵詢法務部意見,該條款經法務部發現怪異而提出不同意見,希望都按照「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司法院僅簡單回以:「依憲判字第10號意旨要求增訂律師筆記權,其救濟條款就是長這樣!」(參「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1)。
劍青檢改認為,辯護律師開庭作筆記若被限制,被干預之人就是律師,律師當然可以獨立抗告,因為他在為自己權利抗爭。但科技偵查的被干預人是犯罪嫌疑人,為何辯護律師要被特別賦予獨立抗告權?其理安在?連帶影響所及,救濟期間如何起算?應以送達何人為準?
劍青檢改籲請賴清德正視此次打詐立法問題,由他公告頒行的新法為何夾藏異常的救濟條款?如此違反訴訟法理,又特別幫助詐團的法條,能否飭令司法院長清楚說明條款來源以及緣由?並指出,司法院長期主辦刑事訴訟法提案權,2017年蔡英文總統主導的司改國是會議後,已經成為特定民團與利益團體介入訴訟制度甚至個案的巨大破口,對於國家三權分立及立法品質感到高度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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