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法辦逃逸女移工行賄專勤隊「50萬」 法官幫減刑:沒那麼多
越南逃逸移工梁雪梅被移民署專勤隊查獲,檢方指控她行賄公務員5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查出,梁女口誤說錯話,真意只想行賄5萬元,可減刑,依貪汙行賄罪判她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犯罪所得沒收。可上訴。
梁雪梅(越南名LUONG TUYET MAI)2008年5月5日入境我國,2008年6月14日由雇主通報為失蹤移工。2024年3月27日,她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仲介外籍移工擔任看護工時,遭專勤隊尋獲,由賴鈺欣製作筆錄。
梁女害怕被驅逐出境,想以5萬元行賄賴,但一時情急口誤,對賴說「我給妳50萬元,妳不要抓我好不好」,賴向廉政署陳報,檢方偵查將梁女起訴。
梁女辯稱,她當時是想將身上一半的現金給賴鈺欣,約5萬元,越南語中的5萬元都是講「50千」,所以她當時才會誤將5萬元講成50萬元。
法院調查,梁女被尋獲時,身上攜帶的現金為12萬3450元、港幣20元及美金20元,她後來稱想拿一半現金請求賴鈺欣將其釋放,並非全然無稽。
法官認為,賴鈺欣作證說梁女一開始謊報身分,是被檢查隨身物品查到身分證,才坦承為越南籍,可見,梁女躲避查緝、掩飾身分的動機很強烈,不過,梁女身上現金與50萬元相去甚遠,如果真的想以50萬元行賄,還要再相約交付餘款,作法不僅繁複、曲折,還得承擔另一次被查緝的風險。
法官認為,梁女雖入境逾15年,但她接受訊問時,要靠通譯協助翻譯,可見得她主要是使用越南語與他人溝通,無法流暢運用中文詞彙,梁女行賄時可能誤用中文,檢察官指控梁女行賄50萬元,應更正為5萬元。
判決說,梁女行賄5萬元情節輕微,應減刑,她偵查、審理中坦承犯行,也可減刑,但梁女的辯護人主張她犯罪情節可憫,則不准許;考量梁女行賄金額、羈押前從事清潔工、家人罹患病等,依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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