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她醉倒喪命 男過失致死變無罪
史姓男子和王姓女友人相約喝酒,王女醉倒受傷,等史男發現時已經喪命,檢警在王女體內驗出毒品;一審認為史男違反「注意義務」,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二年,但二審法官認為史男並無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改判無罪。仍可上訴。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凌晨零時許,史男到王女任職卡拉OK店消費,在店裡一起喝了一瓶威士忌,王女下班後又一起返家,兩人在史的住處再狂飲一瓶半威士忌,雙雙醉倒房內。
隔日晚十一時許,史男見王女沒出房門,進房才發現她沒呼吸,檢警相驗,在體內驗出K他命毒品反應,死因應為酒後及藥物濫用,多重藥物及酒精中毒所致。
王女父親質疑史男將王女獨留房間,僅傳訊給王女,見她未讀、未回,也不進房間查看,認為愛女死亡與史男有關,提告過失致死。
高雄地院認為,王女體內驗出多種毒物,加上血液高濃度酒精,毒品殘留量已達致死程度,酒類都是史男購入或放在史男家中,死亡風險應由史男創造,且王女身體不適時,史未進房間查看,死亡與史男不作為有關,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二年。
檢方上訴,史男同樣上訴爭取無罪;二審合議庭認為,王女體內雖驗出毒品,史男尿液也有K他命反應,但是否曾與王女一同吸毒或提供毒品,缺少相關證據。
合議庭依據史男證詞,認為他曾詢問王女是否要就醫,做法符合一般人對酒醉者關心,因兩人不具有生活共同體、危險共同體關係,史並無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無防止犯罪發生義務,改判無罪。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