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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指與富商不當飲宴 最高行前院長求國賠600萬二審仍吞敗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被控和富商翁茂鍾不當飲宴、接受餽贈,而被監察院彈劾,他認為調查報告、新聞稿與事實不符,提告要求監察院國家賠償600萬元並刪除相關文字、刊登判決書等,一審判林敗訴;林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判決,仍判林敗訴,可上訴。
監察院彈劾指出,林奇福任職最高法院期間,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接受飲宴並受贈襯衫和營養品,且審理怡華公司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時,未揭露與翁交往並參與評議;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以違失逾追懲期間判免議,其餘證據不足不受懲戒。
林奇福認為,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及新聞稿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媒體據此大肆報導,讓他日夜寢食難安,深感痛苦,嚴重侵害他的名譽,損害司法公信力,他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請求監察院國家賠償600萬元,並將判決書刊登於報紙頭版、刪除新聞稿相關文字等。
監察院指出,調查報告、新聞稿是出於維繫官箴、司法廉潔等重大公益目的,而非毀損林奇福的名譽,且翁茂鍾與林奇福碰面,已足以引發民眾對司法廉潔公正性的疑慮,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一審認為,監察院既是法官懲戒程序調查及移送機關,為查明有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調取檢調機關卷證資料、約詢被調查人員、調閱翁茂鐘相關案件資料後,製作針對石木欽違失行為的調查報告,是本於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並基於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增進公共利益,並無不法性,判決林奇福敗訴,監察院免賠。
高院指出,監察院所做的調查報告和新聞稿,內容雖造成林奇福社會上評價、名譽受損,但監察院是因職務而做的調查報告,得類推適用刑法規定而阻卻違法,且調查報告與新聞稿部分事實陳述與主要事實相符,意見評論與司法審判公共利益有關,是合理評論,也均得阻卻違法,再度判決林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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