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芹批「不要臉的髒東西」 陳時奮認為是罵他...提告確定輸了
去年民進黨爆發性騷擾醜聞,名嘴黃光芹在臉書PO文「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旅美教授陳時奮上網回擊,認為黃光芹以「不要臉的髒東西」貶抑人格,自訴黃女公然侮辱罪嫌,一審判決黃光芹無罪;陳時奮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判黃光芹無罪,全案確定。
陳時奮自訴表示,黃光芹在2023年6月8日上午7點多,在她的臉書帳號「黃光芹」網頁上發表「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文章,內容提及他臉書帳號「翁達瑞」,後來他以「翁達瑞」在臉書上發表「駁斥黃光芹的惡意攻擊」的文章。
陳時奮認為,他與黃光芹雙方雖然立場不同,但可以理性辯證,不過黃女在臉書撰文稱「不回應不值得回應的反撲,連他的名字都不想提,不要臉的髒東西」,黃女以「不要臉的髒東西」來貶抑他的社會評價、人格名譽,犯公然侮辱罪。
一審審理認為,客觀上無法從臉書言論得知黃光芹所指的為何人,且黃女也未主動連結或轉貼陳時奮的相關文章,難以認定黃女有何侮辱陳時奮的主觀犯意。
一審指出,黃光芹言論是就從政女性所受政治霸凌等公共議題的意見表達,同時以性質上屬較粗鄙、不雅的詞彙表示不願回應的意見,與無端謾罵有別,沒有以毀損陳的人格、名譽為唯一目的,判黃女無罪。
陳時奮上訴,高院指出,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揭示,刑法公然侮辱罪處罰的行為是依個案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而本案本質是在檢討#Me Too風潮在台灣所形成的影響,自然具有公益性質,符合有助於民眾思辯公眾事務的標準。
高院指出,黃光芹貼文不到3小時,陳時奮便同樣以臉書公開貼文回應「駁斥黃光芹的惡意攻擊」,法院同樣認為是有助於形成民眾思辯政治評論文化與風氣的公眾議題,但顯然陳時奮的評論方式與評價用語,黃光芹極度不認同,才會寫下「不要臉的髒東西」,短短兩行,看似沒頭沒尾、無端謾罵某人,但對於不知情的讀者而言,黃光芹並未指名道姓,且有人留言問「什麼事」,黃女也稱「看上文」,使兩則公開貼文產生關連性。
高院認為,雖黃光芹言論容易使人感到難堪、受辱,但陳時奮臉書追蹤人數甚至超過黃女,兩人都是有相當影響力的政論界意見領袖,並無「武器不對等」的言論優劣勢可言,則雙方公開發表的政論貼文,都應受公評,且無從認定黃光芹有和公然侮辱犯意,判決黃光芹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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