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台南通緝犯被押上車 「五字經」訐譙員警卻判無罪
台南程姓男子因施用毒品案件,去年3月15日經台南地檢署發布通緝,隔日下午他即在永康區復興路口遭員警緝獲,當員警將他帶上巡邏車時,卻不斷以五字經辱警,被訴侮辱公務員罪等,一審被判2月,不服上訴,惟公然侮辱罪釋憲案5月間出爐,二審援用其見解,改判程無罪。
檢警調查,永康警分局復興派出所黃姓、陳姓兩員警,去年3月16日下午2時50分許,在永康區復興路口緝獲程姓通緝犯,2警欲將他帶上巡邏車時,他如連珠砲脫口「我X你媽逼」、「X你娘雞歪」等語持續辱罵員警,抵達派出所後,程仍接續辱罵「我X你的」、「我X一遍跟X一百遍都是罰一樣的」等語。
而他遭上銬過程,與員警肢體衝突,雙方均掛彩,因而被訴侮辱公務員罪、強暴妨害公務罪嫌及傷害罪嫌等,一審認他犯侮辱公務員罪處2月,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程不服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分別就程被控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部分說明。合議庭指出,審酌程口出不雅言語過程情境及其前後表意的脈絡,可能因員警在要將他解送上車過程,因互相施力,導致他身體失去平衡後,倒在地上,致其身體疼痛,所以在員警要將他從地上扶起身過程中,失去理智,開始以一連串不雅言語持續針對員警叫嚷咆哮,抒發其不滿情緒。
主觀上或是因個人修養不足、一時情緒反應而為習慣性用語,客觀上也無從認定已達到足以影響員警執行公務的程度。
另在公然侮辱部分,程不雅言語,固屬十分粗鄙,且確會對員警造成不悅及冒犯痛苦,然依社會共同生活一般通念,此種冒犯及影響程度,尚難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所以對於員警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影響,應尚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限度。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