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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逆轉 林繼敏被控收賄25萬判無罪
十多年前署立醫院爆大規模貪汙,檢方起訴前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和多名署立醫院高層,黃收賄二百五十萬元護航廠商自訂規格,得標署立醫院採購案,判刑十五年定讞;前署立基隆醫院心臟科主任林繼敏被認定收賄判刑十四年。林繼敏三度聲請再審都遭駁,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就「收賄廿五萬部分」裁准再審,昨天改判無罪。
高院原認定林繼敏於二○一一年心血管攝影X光機採購案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另於2D心臟超音波採購案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十一年、七年六月徒刑,合併執行十四年徒刑。昨天再審審理的範圍「僅限於」心血管攝影X光機採購案,若案件確定,因林至去年已服刑四年多,符合假釋條件。
林繼敏在判決定讞後,就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不受理。林認為相關證人證詞非對他不利,就是證人間證詞不同,不應認定他有罪,因此四度聲請再審,高院去年七月裁准,但最高法院今年二月駁回2D心臟超音波採購案再審聲請。
高院再審庭認為,林繼敏雖提供採購規格,但無「綁定規格」,也沒有限定廠商投標。本案被告林洽權、林弘銘是妨害投標罪的共同正犯,兩人歷次供述或證述不一致。
再審庭認為,林繼敏不負責開標、審標,難認有違背職務行為。林弘銘雖曾交付一個紙袋給林繼敏,但無法證明裡頭有廿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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