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指標性判決…塵爆致死傷 八仙負損害賠償
九年前八仙塵爆造成數百人死傷,被害人分別提個人或團體訴訟,最高法院昨作出指標性判決,確認八仙樂園公司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見解將影響尚在審理中的個案和團體訴訟結果。
最高法院認為,消費者處於弱勢,企業經營者具專業知識、資訊、技術、經驗,基於消保法立法意旨,應由企業經營者承擔較重的服務安全欠缺責任,且不能任意藉契約轉嫁由他方單獨負擔,解免自身責任。
最高法院指出,八仙公司雖和瑞博公司簽租賃合約,將樂園部分場地出租給瑞博公司舉辦彩色派對,但活動區域位在樂園最內側,與樂園其他設施相連通,無實體區隔,且活動時間與樂園營業時間重疊,八仙也提供午後優惠票和彩色派對票等組合商品,兩者也互通併用服務人力及設施,彩色派對宣傳可以使用八仙的名稱。
最高法院認為,八仙公司不僅是單純的出租人或提供場所者,應就與經營事項關係密切活動造成的事故,負損害賠償責任。昨判決楊姓、王姓、林姓被害人求償等三案,一、二審均判決瑞博、玩色公司及負責人呂忠吉應連帶賠償被害人,因案件未上訴確定。
其中,楊姓被害人部分,二審判決八仙公司免負賠償責任,且時任八仙公司董事長陳柏廷、負責灑彩粉的沈浩然、盧建佑也免賠,最高法院廢棄八仙公司免賠部分,發回更審,其餘駁回上訴,代表陳柏廷等三人免賠確定。
王姓、林姓被害人部分,二審均認定八仙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八仙應賠償王及父母共五六三萬餘元、賠償林四八○萬餘元;最高法院指出,因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企業經營者若能證明無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責任,但二審漏未審酌八仙相關辯詞,也廢棄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依公司法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時效為兩年,非十五年;此見解一出,時任八仙總經理陳慧穎於林姓、楊姓被害人案件中,確定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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