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當著祖父母面學武打電影砍殺小舅20刀 國民法官判15年8月定讞
桃園男子錢韻丞,前年12月24日晚間因電燈沒關,和劉小舅爭吵,竟仿效武打電影,雙手戴上布手套,再將切肉刀以黑色膠帶纏繞在手上,步出房門砍、刺小舅多達20刀致死,遭國民法官依家暴殺人罪判刑15年8月,檢方上訴求處無期徒刑、錢男也上訴,二、三審均駁回,全案定讞。
此案為桃園地院第一件國民法官案,合議庭審酌,錢男不滿小舅長期對他言語暴力、肢體衝突,叨念找工作、搬出去,因「電燈沒關」當著失智的外公、母親前,朝小舅致命部位,刺砍20刀以上致死。桃院審理時,檢察官李信龍引用清代文人紀曉嵐「但見生者之可憫,不見死者之可悲」求處無期徒刑。
合議庭認為,錢男無穩定作,生活多以自身為中心,長期不滿小舅對他言語暴力,積怨釀成,行凶後刀刃彎曲,刀尖也斷裂,手法凶殘,犯後大叫「媽咪報警叫救護車」,委託母親報案叫救護車,符合自首要件,但辨識能力正常不予減刑,又當著至親面前犯案,審理最後一天才向到庭的表姐道歉,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依殺人罪判刑15年8月刑。
檢方上訴,錢男自承「猛刺」、「攻擊太猛烈」,行凶後沒有施救小舅,反而覺得自己沾染血跡覺很髒、很噁心,先清洗身體和刀具,未和家屬和解難認真心悔悟,考量小舅52歲,男性平均餘命尚有約25年即三分之一人生,錢男剝奪被害人生命,僅承擔15年8月罪責,服刑逾二分之一即可假釋,罪責顯不相當,要求撤銷改判無期徒刑。
錢男上訴,小舅多次罵他廢物,以他姓「錢」不姓「劉」,要脅趕出住處,因此承受棲身之所遭剝奪壓力才會犯案,他認為當時怕影響救護人員急救,才會先換衣、清洗自己身體,聲請二審進行精神鑑定。
二審認定,錢男符合自首要件,是否救治小舅,國民法庭量刑已有考量,精神鑑定部分則是錢男在一審時自己捨棄此項調查證據,未爭執,要求二審重新鑑定,不符國民法官法但書,錢男面對司法調查應答適切,細節始末詳盡陳述,也能提出辯解,辨識行為能力與一般人無異,維持原判。
錢男以相同理由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指出,國民法官法之第二審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對國民法官法規定有所誤解,且對原判決適法說明任為指摘,均非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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