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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服員罷工17天 長榮航求償再敗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二○一九年發起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長達十七天落幕,長榮航空向工會、十二名工會幹部及成員提出非法罷工損害賠償訴訟,求償三千四百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長榮航空敗訴。長榮航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罷工行動未違法,昨判上訴駁回;可上訴。
高院認為,罷工經工會會員投票,經過半數會員同意,罷工的主體及程序均合法,工會雖招收桃園市以外的長榮空服員為會員,但就算扣除,對罷工的投票結果也無任何影響。高院指出,工會於調解時提出增設勞工董事訴求,經調解而不成立,未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也沒違反誠信原則;有關設置勞工董事、限制外籍組員服勤人數條款,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勞動條件」。
高院認定,罷工非強暴、脅迫、妨礙長榮航空員工行使權利,無妨害員工進出公司,設置罷工糾察線也不是以損害長榮航空為主要目的,未犧牲長榮航空利益以圖利空服員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長榮航空求償無據,駁回上訴。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是在二○一九年提出外站津貼費等八項訴求,和長榮航空三度協商破局,同年六月廿日下午四點宣布罷工,並於桃園南崁長榮航空總公司大門口拉起罷工糾察線,園區內約超過一千名員工無法正常上下班。
罷工次日,長榮航空委任律師提告,認為工會違法罷工,嚴重影響公司營收、聲譽、財產損失,以公司一天損失營業收入為請求基礎,以尼莎颱風期間全面停飛損害為依據請求,一日損失三千四百萬元,請求工會、工會理事長、全體理監事共十二人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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