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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打三總醫師還罵很難聽 二審減刑竟因憲法法庭出這號判決
張姓男子的母親住進三軍總醫院,對母親可否開立巴氏量表,與顏姓神經內科醫師齟齬,徒手攻擊醫師的臉,並接續用腳踹他,粗言穢語辱罵「違反醫療法又怎樣啦,過來、過來,你在青三小啦」。士林地院依傷害罪判張6月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審酌憲法法庭對公然侮辱罪大幅限縮適用範圍,今減為5月刑。
張母2023年5月8日入住三總6樓病房,顏姓醫師早上巡房時,與張就張母是否符合開立巴氏量表標準的意見不一。張不滿顏的說明和態度,在病房外的走廊上直接攻擊對方,顏的臉、頭因此多處擦挫傷;現場醫護人員上前制止並報警。
張姓男子承認攻擊顏,但否認違反醫療法,辯稱顏當時不是在執行醫療業務,他未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但高院認為當時醫師在巡房,並說明張母的病況、無法開立巴氏量表的理由,引發後續衝突,致使張無法繼續巡房,犯醫療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傷害罪。
本案在一審審理時,認為張辱罵不雅言詞部分成立公然侮辱罪,並與另外2罪論罪科刑,但憲法法庭今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限縮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的可罰範圍,因此罵人雖不當,但高院考量他是一時情緒激動、謾罵發洩情緒,撤銷改判。
高院認為張姓男子因擔心母親病況、顧慮後續照料,身心俱疲且心情低落,但不認同醫療從業人員合法專業的說明內容或方式,也應理性,他揮打、踹踢等強暴行為害醫生受傷,對醫病關係造成不良影響,且在二審審理時改口指顏姓醫師「挑釁在先」,難認有反省。高院衡酌各項情狀後,改判張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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