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服員罷工17天 長榮航空向工會、幹部求償3400萬元再吞敗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9年發起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長達17天才落幕,長榮航空向工會、12名工會幹部及成員提出非法罷工損害賠償訴訟,求償34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長榮航空敗訴,工會及幹部、成員免賠。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長榮航空上訴。
工會秘書長周聖凱表示,希望公司不要再上訴、浪費社會資源,5年前公司提告工會違法罷工,現在法院證明工會才是對的。周說,疫情過後大量增班,空服員和地勤都顯過勞,希望公司不要再浪費資源於訴訟上,應把資源留在改善勞動條件、改善過勞,繼續做幸福的企業,才是正確的道路。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9年提出外站津貼費、過勞航班等8項訴求,和長榮航空三度協商破局,同年6月20日下午4點宣布罷工,並於南崁長榮航空總公司大門口拉起罷工糾察線,影響車輛進出,園區內約計超過1千名員工無法正常上下班。
罷工第二天,長榮航空委任律師到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工會違法罷工,嚴重影響公司營收、聲譽、財產損失,並以公司1天損失營業收入為請求基礎,以尼莎颱風期間全面停飛的損害為依據來請求,1日損失3400萬元,請求工會、工會理事長、全體理監事共12人連帶賠償,捍衛13萬名股東以及上萬名員工的權益。
長榮航空主張,工會招收不符合資格的高雄分會會員參與罷工投票及後續罷工活動,主體程序不合法;未經團體協商,於勞資爭議調解時臨時增加「增設勞工董事」,蓄意造成調解不成立而發動罷工,程序不合法。另認為工會訴求限制外籍組員服勤人數、日支費絕對間距條款、增設勞工董事,目的不合法;且工會以侵入長榮航空營業處所、封鎖出入口的方式罷工,手段也不合法。
北院認為工會發動的罷工,未違反誠實信用或權力不得濫用原則,長榮航空請求沒有理由,判敗訴。
長榮航空上訴,但高院認為罷工經空服員工會會員投票,且經過半數會員同意,罷工的主體及程序均合法,空服員工會雖招收桃園市以外的長榮空服員為會員,但就算扣除此部分會員,對罷工的投票結果也無任何影響,不影響罷工合法性。
高院指出,空服員工會於調解時提出增設勞工董事訴求,經調解而不成立,未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也沒違反誠信原則;有關設置勞工董事、限制外籍組員服勤人數條款,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勞動條件」。
高院認為罷工非強暴、脅迫、妨礙長榮航空員工行使權利,也無妨害員工進出公司,設置罷工糾察線也不是以損害長榮航空為主要目的,沒有犧牲長榮航空利益以圖利空服員工會的情形。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長榮航空不得請求工會及幹部、成員賠償,高院判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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