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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妻教師身分購350萬保單 離婚後她卻反悔…夫用1招證明是借名登記搶回
台中市姚姓女子是教師、已婚育有子女,姚女丈夫在22年前因姚女是教師身分,購買一張儲蓄保單具有優惠,因此借姚女身分,購買一張350萬元保單,不過後來二人離婚,姚女丈夫要求姚女將要保人,改回他的名字,但姚女置之不理,姚女丈夫告上法院,提供相關繳款紀錄、LINE對話截圖、保險員作證等證據,一審判姚女需將保單要保人改為前夫名。
判決指出,姚女是教師與丈夫結婚多年,育有子女,姚女丈夫在2002年間,因姚女是教師身分具有購買保單優惠,因此借用姚女名義,購買一張儲蓄型的壽險保單,價值約350萬元,該保單的要保人、被保險人都是姚女,不過姚女與丈夫在去年間調解離婚,當時姚女有口承諾,要將該保單的要保人改回丈夫,但事後卻沒有改回,丈夫向法院提起告訴。
姚女丈夫主張,該張保險保單是他退休金的規畫,實際所有權人是他,該張保單保險契約是「借名登記契約」,已在今年3月間,用準備狀送達,作為終止借名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姚女將保單的要保人改回。
姚女則說,該張保單是前夫出於自由意志幫她繳保費,也贈與保險費給她,不是借名登記關係,她是該張保單的具有實際處分權力的人。
台中地院審理時,姚女丈夫提供繳交保費的相關紀錄,也找來當時購買保單的保險業務作證,業務也證稱,不認識姚女,只認識姚女丈夫,當時姚女丈夫就有說,該張保單是要留作退休金之用,以及姚女丈夫與姚女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
台中地院審認,根據相關證據可知,該張保安是姚女前夫借用姚女名義而投保,姚女前夫保有該張保單權利,主張兩造間就該張保單有借名契約關係,應屬可採,姚女否認有借名契約關係,則非可採,判姚女需將該張保單的要保人改回前夫,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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