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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小隊長收賄33萬放水漁船私運白帶魚 他緩刑沒了確定要入獄
時任海巡署八斗子安檢所小隊長陳富翔收受魚商賄款共33萬餘元,安檢時放水讓漁船夾帶大量白帶魚出港私運到大陸,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二審撤銷緩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陳富翔2022年間任職於海巡署八斗子安檢所,擔任中尉小隊長,而黃姓魚商為違法將白帶魚運出港和大陸漁船交易,且想躲避查緝,和陳商議以每次3萬元為代價,請求陳放水讓他出港,陳允諾。
陳富翔放水完成安檢後,便讓安檢所值班人員,在漁船進出港紀錄表上,登載「漁獲:無」、「無漁獲」等內容,並上傳至安檢資訊系統,黃每次出港的翌日會在漁港附近交付現金,陳總共收賄11次、總計33萬餘元。
一審認為陳放水通行貨物是可交易漁貨的白帶魚,不是違禁品或管制品,僅因大陸疫情期間禁令暫時限制交易,且所放行船舶載運量為船主謀生所需,影響不大,判陳2年徒刑,緩刑5年。
案件上訴,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量刑沒有違誤,但陳身為小隊長,應固守邊防檢查船隻,以維護台灣本島安全,卻為圖小利,收受賄款,使下屬參與合謀,有違主管之責,且收賄次數多達11次,金額達33萬4000元,難認是一時失慮,判決維持一審刑度,但撤銷緩刑;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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