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3公務員貪汙12萬公款 自首認罪均獲判緩刑
時任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現改為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助理研究所蘇姓主持人,和王姓、張姓約雇員私下製造昆蟲性費洛蒙產品兜售給生技公司賺得12萬多元,蘇還謊報差旅費4000多元;法院審酌3人自首、繳回不法所得,依貪汙罪各判1至2年,均宣告緩刑,可上訴。
檢、廉調查,蘇男(51歲)2021年7月起擔任藥毒所費洛蒙實驗室主持人,他和王姓、張姓約僱員明知所方製造的昆蟲性費洛蒙產品是向動植物防檢局申請獲准同意製造的成品,屬公有財物,除試驗、農會或生產合作社申請委託推廣示範及一般農民領取外,不得對外提供。
蘇等2021年10月至隔年3月間,由蘇私下向生技公司兜售藥毒所製造的薊馬警戒費洛蒙、甘藷蟻象性費洛蒙誘引劑、水稻二話螟性費洛蒙誘引劑、秋行軍蟲性費洛蒙誘引劑,私下販賣賺得12萬7250元用來充當實驗室公積金,作餐敘、飲料或午餐等私人用途。
檢、廉查出,蘇2021年8、9月沒有出差,待在辦公室或回台南老家,卻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佯以赴台中、南投郊區做田間費洛蒙試驗,申請7次詐得4494元,後來3人向廉政署自首曝光。
檢方訊時,蘇男均坦承未經藥毒所簽准同意就私下販賣相關昆蟲性費洛蒙給生技公司,也於差勤系統登打不實出差內容,王姓、張姓約僱員也都認罪,並有蘇和生技公司對話截圖可佐。
台中地院審酌,3人向廉政署自首,蘇也繳回12萬多元不法所得,且每次犯罪所得都在5萬元以下,均依法減刑,另考量王、張是遵從蘇指令,再予以2人依刑法第59條減刑。
法院審酌,蘇等3人是公務員,卻私自侵占公有財物、詐領差旅費,斟酌一切情狀後依貪汙治罪侵占公有財物罪、詐欺罪等,判蘇2年,緩刑5年,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褫奪公權1年,另判王、張均1年,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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