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書面告知外送員多接單、超速危害 UberEats興訟勝訴
勞動部以合理派單管理機制為由,要求UberEats公司於外送員任職前,須書面告知跨平台接單及超速危害等事項。公司不服興訟。法院認定勞動部此要求違法,判決公司勝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勞動部職安署為強化外送平台業者合理派單管理機制,避免接單搶快,邀集ubereat優食台灣等平台業者與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共同研商,要求平台業者檢討改善派單機制,減少外送員交通事故的機率。
勞動部民國111年1月18日派員進行勞動檢查,認定UberEats公司,就食品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的交通事故及違規危害防止部分(超速),尚未訂定完整管理措施,也未有執行紀錄或文件,而且沒提供外送員有關服務危害因素告知單,也無記載跨平台接單產生的外送交通事故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應採取措施。
此外,已有8名外送員發生交通事故,UberEats未於8人成為外送員之前,提供上述危害書面告知單,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
勞動部於111年1月底作出原處分,發函要求ubereat限期改善,且應將函文所附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於違規場所公告7天以上。
UberEats公司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公司主張,本件勞動檢查做成時,就「食品外送指引」尚未有針對遵守交通法令規定的相關規範,基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原處分應撤銷。
UberEats公司表示,外送員於開通UberEats外送合作夥伴帳號前,均應完成交通安全小教室等4大課程並通過線上測驗後才能完成開通帳號程序,公司已確實告知相關危害與風險;跨平台外送部分,對於外送員於其他平台上提供外送服務因而產生風險,已逸脫UberEats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
勞動部反駁,按職安法第26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課予UberEats公司應將其「事業之危害因素」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以書面方式告知外送員。
其中,有關跨平台接單產生的交通事故危害風險因素,對於在同一時間承接多家平台的外送訂單所生危害,UberEats公司應具體告知危害因素及可採取的預防措施,避免外送員因受限於配送時間,需搶快、超速造成交通事故發生,以降低外送員因「跨平台接單、搶快」而衍生交通事故。
法院認定,「合理派單」是規範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本身宜透過資訊系統的應用程式設計或演算法則等措施,適當評估並為合理工作的分派,以避免食品外送員因過重工作負荷及送達時限壓力,而發生職業災害,危及其安全與健康,明顯不包括外送員基於自身因素考量及選擇,而違規(超速)以及於同一時間去承接不同食品外送平台業者的外送訂單,而自行招致危害安全及身心健康風險。
法院指出,本件勞動部以職安法及職安設施規則規定,作為食品外送業者有關跨平台接單產生的交通事故危害風險因素告知的論據,並非可採。
合議庭指出,勞動部為降低外送員因「跨平台接單、搶快」衍生交通事故,已於111年6月16日修正增訂食品外送指引第12點之1規定;勞動部作出本件原處分在先,才增訂此規定,本件所為原處分,難認符合明確性原則,應屬違法,日前判決撤銷原處分,即UberEats公司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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